有人认为矿难的频繁发生与安全监管机构的在编人员太少有直接关系,并以山西省为例建议政府增加监管人员,认为这样就可以减少事故发生,也可缓解监管机构的工作压力,增加工作人员责任心,使工作条理化。以上论证的论据不足以支持其论点,论证缺乏科学性,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该论证偷换概念。文中“矿难的频繁发生与安全监管机构的在编人员太少有关,建议政府增加监管人员”。论证中偷换了“安全机构监管机构的在编人员”与“监管人员”的概念,在编人员太少,并不意味着监管人员也同样太少,也许招收了大量的临时“监管人员”,而这些人员没有在安全监管机构的“在编人员”之内。因此而得出的结论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其次,该论证论据不充分。文中“认为矿难的频繁发生与安全监管机构的在编人员太少有直接关系”。“矿难的频繁”与“安全监管机构的在编人员”到底有多大相关关系,论证中没有明确列举,由此而得出的结论也难以令人信服。
其三,该论证以偏概全。文中“以山西省为例”,认为安全监管机构的在编人员太少有关,建议政府增加监管人员。以山西省为特例并不能代表全国有煤矿的省区都存在监管人数问题。由此认为“政府应该增加监管人员”的建议是不可信的,是没有说服力的。
其四,增加监管人员与是否能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也无必然联系。人数的多少与是否有责任心和工作是否更具条理性也缺乏逻辑关系。
综上所述,建议政府增加监管人员,从而解决矿难的频繁发生的建议是不科学的,是难以实现的。(6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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