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过程中,借助先前的勘探开发资料,石油公司基本可以预测未来的经济收益。
4.风险服务合同
(1)风险服务合同的特点。①石油公司提供全部资金和专家,并承担全部勘探和开发风险;②政府提供许可区,给予投资附加费补偿。一旦有石油发现,分担开发风险和承担全部生产风险;③所有产出归政府所有;④石油公司可以有购买原油的选择权;⑤政府有选择作业者的权利;⑥外国石油公司获得一定量的现金报酬。
(2)风险服务合同实例。利比亚公布的一份风险服务合同,规定外国石油公司需要支付矿区使用费,费率5%;勘探和开发费用的回收,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12年;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服务费用根据原油产量大体在20%至30%。
(3)风险服务合同经济分析。风险服务合同的经济效益是明确的,那就是通过为资源国政府提供勘探开发技术服务,获得约定的现金收益,但需要为石油资源国承担勘探开发中的风险。如果没有储量发现,或者储量的品位达不到商业开采的价值,油公司承担的风险是巨大的。这种合同的缔约双方一般发生在资金和技术较缺乏的资源国和资金技术有较强实力的大型石油公司之间。因此,对于进入国际市场的大型石油公司而言,接受此种合同成为一种较好的选择。纯服务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提供技术和管理上的服务,完成任务获得约定的经济收益,一般在石油储量可靠或财力雄厚的国家采用。
5.混合型合同
混合型合同兼有租让制合同和合同制合同的特点,现实应用中,一般综合了产量分成合同和矿区使用费忪司税合同的主要条款。
(1)混合型合同的实例。1968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公布了一份混合型合同。合同要求,外国石油公司必须缴纳一定的定金;按产量征收20%的矿区使用费;允许成本回收,但回收限额不超过产量的70%;政府给与17%的投资补贴;油田生产5年后,外国石油公司必须以10%的市场价供应资源国政府其25%的份额油;所得税率48%;预提税率20%。同时,约定产量分成比例从19.23%至38.46%。
(2)混合型合同经济分析。混合型合同兼有租让制合同和合同制合同的特点。虽然既能满足资源国对各种税费征收的需求,又能适应收益随石油产量规模变化的要求,但是该合同操作起来比较复杂。特别是在不同产量规模有不同分成额度的基础上,再对双方各种投人、成本、费用和税费进行计算和扣除,增加了参与者的工作难度;实物和效益的结算和转移支付,操作起来也比较麻烦。
三、结论
1.无论是租让制合同,还是矿区使用费,公司税合同,都没能很好地适应原油产量与油价波动的变化,再加上这种类型的合同对资源国的税收征收机构和健全的会计体系要求比较高。因此,在现实中,采用该合同形式的国家已越来越少。
2.合同制合同,特别是产量分成合同,由于能够较好的体现随着产量变化分割双方的利益,其他辅助条款的变化也较自由,并能充分体现合同双方的公平原则,因此在现实应用中,该合同形式基本成为主流。
3.随着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合作进程的不断加深,以及国际油价持续高位运行和政治紧张因素的影响,石油合同核心条款也在发生着变化,主要体现在资源国费率、作业体参股比例的调高,并对合同期限、工作量等都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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