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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生的通知(2)

2009-02-18 08:21:48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2. 招生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校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艺术特长生招生项目、选拔人数、录取要求(含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测试时间、地点、科目和办法等。各高校招生简章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拟在我省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高校,还应填报《江苏省2009年艺术特长生招生意向统计表》(见附件3),与招生简章同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3. 高校须成立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等职能机构。招生高校要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考招[2007]44号)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测试方案,并负责测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 各高校测试工作应在2009年1月1日后、3月15日前进行。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及有关材料,按照相关测试高校规定的时间,直接到高校报到、缴纳费用、领取准考证,并参加专业测试。

    六、成绩评定与公示

    我省艺术特长生测试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

    教育部规定的53所招生高校,根据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的情况评出成绩。省属高校可承认相关部属院校的测试成绩,经批准,也可对报考本校的考生自主进行专业测试并评出成绩。省内7所部属高校及经批准可自主进行专业测试的省属高校,须在测试工作结束后,将优秀、合格评定的标准、比例等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可向考生发布测试结论。

    招生高校应于3月20日前,将在专业测试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入选考生名单(含认可有关高校测试结论的考生名单),按《江苏省2009年艺术特长生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要求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教育部规定招收艺术特长生的53所高校还应按照教育部规定格式和要求于3月20日前将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经审核后,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入选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各招生高校须依据“阳光高考”平台及江苏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七、录取工作

    在专业测试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且参加了普通高考和学业水平测试的考生,各招生高校可根据考生的高考志愿,按以下规定择优录取:

    1.艺术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艺术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按该高校普通类等级要求执行。

    2.专业测试达到合格等级、高考文化分在省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相关高校投档线下20分(含)以内、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其志愿向相关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专业测试达到优秀等级、高考文化分达到省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的考生,根据其志愿及相关高校的书面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可向相关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总数的15%。

    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公示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不予投档,高校也不得按艺术特长生有关政策录取。

    八、加强领导和管理

    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是一项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的工作。省招委、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专业测试工作由相关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各相关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新高考模式下的艺术特长生招生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有关高校要成立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研究、决定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等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的测试职能机构。校测试领导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主要职能机构的人员名单、职务(职称)和有关联系方式等,须包含在测试方案中于测试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2.评委的遴选要经校测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按照严格的程序,根据项目特点和人员情况,实行校内选拔和校外聘请相结合,且原则上应从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评委库中抽取评委,校外评委原则上应占50%。招生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评委和考生在测试期间的管理。

    3.高校纪检监察部门须全程参与测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具体操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科学规范操作,合理把握评判尺度,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各类必要的保障。在高校专项测试期间,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和有关专家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测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责任编辑:孙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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