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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1-22 09:46:48  来源:育路教育网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已经毕业但在校期间有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维护科学诚信;

    (二)注重创新,不做重复研究和滞后研究;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严格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等现象;

    (三)在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其它学术活动时,应充分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四)引用他人的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五)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六)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任何以烟台大学作为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 在申报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八)学位论文送审和申请论文答辩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九)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与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六)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七)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虚假开具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可依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相关内容,如情节轻微,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理;

    (二)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相关内容,如情节严重,给予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处理;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恶劣,抄袭他人学术成果20%以上者,根据《烟台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且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导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三年、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处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研究生处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界定小组,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研究生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不公,可于七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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