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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国企改革概括为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7 10:07:10  来源:
  2006年10月13日,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主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和北京市级学术创新团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团队、《经济与管理研究》编辑部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编辑部承办的“国有企业改革新阶段与国有资产管理新思路”高层论坛在北京嘉里中心饭店隆重召开。此次论坛《光明日报》等新闻媒体给予了大力支持。大会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学术创新团队负责人郑海航教授主持。来自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长江商学院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单位的 13 名学者型主管领导和著名学者进行了专题演讲。
  
  总的改革方向不是放权而是收权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基本界限就是国有股权是否超过50 %; 超过50%.就是国有企业,在50% 以下就是非国有企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国有股权在50%.以下的企业,从经济学上去分析,对有些企业国家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从法律上很难判断。国有企业和已经改制的非国有企业管理上应该是不同的。现在我们把它们混合在一起管理是很不妥当的。纯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的改革目标应该是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而不是建立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总的改革方向不是放权而是收权。这种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有别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其基本点是:从产权方面看,由政府直接拥有全部或绝大多数产权;从人事权方面看,政府直接向企业派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企业的经营目标看,具有双重性,即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共存,基本上以社会目标、社会效益为主;从重大决策方面看,某些重大决策如产权变动、重大经营方向的改变、高管人员的薪酬等必须由政府批准;从财务管理方面看,预算、决算必须通过人大或政府批准。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可以从《公司法》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也可以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单独设条款做出具体规定。
  (陈佳贵:全国人大常委、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学部委员)
  
  未来国企改革的趋势是加强国企的经营稳定性和科学化
  
  回顾国企改革的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985~1997年期间是国企改革起步阶段,当时的产权结构和员工地位等没有改变;1998~2003年期间是国企改革攻坚阶段,随着两大银行的商业化,国家掐断了向国企资金输血的来源,大批中小企业破产,使国有经济退出中小企业,转而集中于优质大企业。从改革的深度来看,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改制经过几轮的探索实践,其共同点都是从改革产权制度、理顺劳动关系人手,即在产权多元化的同时,实现了职工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传统国有中小企业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问题。但是由于改革不同步,配套措施跟不上,使得企业无经营主体的问题突出。2003年以后是配套改革时期,国资委的贡献是明确了政策,并使经营主体到位。各级国资委的成立,改变了国有资产多头管理、责权不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分离的不合理状况,为更加规范有序地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体制保证。虽然各级国资委成立的时间不长,但其积极作用已经显现:一是初步建立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二是推动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三是加快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主要是着力解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出资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四是对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建立了相关的制度规则,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使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更加规范,信息更加透明,交易更加公平,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五是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法规建设,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邵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国有经济要为社会和谐提供基础性保证
  
  中共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思路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出发。国有经济的历史存在权,就在于它是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经济基础。在新的历史任务面前,国有经济就是要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基础性保证。
  (文魁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长)
  
  不能把国企改革概括为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
  
  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是各项改革中争论最多、最激烈的,在改制过程中,的确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侵吞国家资产或瓜分国有资产,触目惊心的案例不少,但是,能不能把国企改革就概括为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呢?显然是不能的。因为一方面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一系列部署和方针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是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目标的;另一方面,国企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极少数人侵吞国有资产问题和不规范的行为,中央有关部门正在不断总结经验,推进立法,完善政策,下力气纠正偏差,力推社会的前进。比如,产权交易,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对国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管理层收购,但设立了五条禁令:对企业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不得购买股权;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严禁自买自卖;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出让价格通过市场竞价确定,经营者购买股权与其他受让者必须同股同价;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实物资产进行抵押;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份额中事先抵扣等等。
   (张卓元: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原所长、学部委员)
  
  国企改革的关键是建立现代公司产权制度
  
  制定《国有资产法》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保证。我认为,《国有资产法》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发挥作用。这个法律应该是国有资产流动、产生交易的依据,当然也要约束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 国有资产立了法,只能使国有资产的运作更加有效。
  (邓荣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国企改革中存在四个“不清楚”
  
  目前国企改革中存在四个“不清楚”,即国企到底是干什么的;老总不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国家对国企的要求不清楚;如何管理国企从理论上不清楚。毋庸置疑,中国国企改革在技术、制度层面取得了成效,但是思路和定位仍不清晰。事实上,在所有的市场经济 (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国有企业可以是关键性的,但绝不是普遍性的,“少而精”是国有企业的理想状态。在我国,国有企业的作用是什么?我认为集中于三大作用,即:弥补市场缺陷;发展战略性民族产业;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体现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性力量。前两个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共性,后一个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优点,能够发挥特殊的作用,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但绝不是普遍地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过20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已经越来越明朗:将国有企业定位于特殊企业的地位,以其特殊的优越性,承担特殊的职能,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
  (金碚: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
  
  国企陷入“自己改自己”的困境
  
  国有企业改革至今仍处于所谓“攻坚”阶段。攻坚,说到底就是解决政企不分这个顽症,而政企不分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一方。虽然政府一直在探索政企分开的路子,包括成立各级国资委,实现政资分开,政府开始以出资者身份管理国有企业。但在我看来,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路子仍然难以彻底切断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也就是说,现阶段,政府既是改革主体,又是改革对象,陷入“自己改自己”的困境。根据“规则非中性”原理,这种改革要想达到预设的目标不仅于理不通,而且在现实中也难以操作。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主体不合格,政府的“政治人”假设与企业的“经济人”假设目标相冲突。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在于使企业成为市场中自主决策的主体。企业整体被理解为理性的经济人,是典型的盈利组织。而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恰恰是政府,政府被理解为从事公共事务的政治人,以维持政权统治为目标,是典型的非盈利组织。企业的机制特点在于自主性,政府的机制特点在于官僚体制。迥然不同的目标和机制,使得政府和企业很难嫁接在一起,容易形成国有企业的双重人格和机制。那么成立国资委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这一难题 ?国资委的性质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应该说国资委的成立,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在产权管理、政资分开、企业重组、治理结构等方面有了很大进展。然而,国资委在履行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时,仍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政府背景和行政色彩。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2004年进行的中国改革专家问卷调查报告表明:成立国资委后,政府“只当老板,不当保姆”的问题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国有企业的领导层仍由国资委任命,后者的目标和机制使得国有企业的领导层带有双重人格属性和双重目标,即经济人和政治人结为一体,即领导层的准官员性质,由此决定整个国有企业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经济组织。
  (戚聿东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探索正未有穷期同行学者们将不懈努力
  
  我用六个字“高层、高见、高兴”对此次高层论坛进行总结,无论如何要坚持国企改革的方向,我所领导的学术创新团队将一如既往地深入探讨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郑海航教授:本刊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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