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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不记名提单解释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04 11:29:40  来源:育路单证跟/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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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 或 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是指向无论是谁只要是提单持有人的人交付货物的提单。若提单1、明确指出它是不记名提单;2、它将收货人指为不记名;3、它作为指示提单但未能表明根据谁的指示;或4、它是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记名提单虽然安全,不能转让,对贸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

  一般认为:由于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对贸易各方不够安全,风险较大,很少采用。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适应了正常贸易需要,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背书分为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书人(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后者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在记名背书的场合,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反之,则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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