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
一批货的由印度的马德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的列颠哥仑比亚,总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船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损失,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上受损,不属海上运输为由而拒赔。
问题: (1)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2)如果该批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应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它方负责赔偿?
案例二十一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按巴L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地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议付。但承运船只在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只继续驶运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的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二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问题:你认为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
案例二十二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方发出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为“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CCEPTED,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传,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以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问题: (1)此案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三
199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向我过H电子集团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FOB维多利亚港25美元的发盘。我H公司街道发盘后,于2月7日还盘,将数量减至10万块,间隔降至20美元并要求对方即期装运。2月10 日,加拿大休顿公司电传H电子公司,同意数量减至10万块,但价格每块只能降至22美元,新发盘有效期为10天。H电子公司于2月15日电传表示同意。但2月18日,加拿大休顿公司再次来电取消2月10日的发盘。于是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案例二十四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云带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五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还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该船行使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指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起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案例二十六
某外貌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定了一份灌装协议,并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于是,外貌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于评论。
案例二十七
我国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金额为100万日圆,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或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十八
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和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开证太晚,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便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转滚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请问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二十九
某省公司通过香港中间商与美国纽约某公司凭牌名成交出口一批商品,合同由纽约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来,香港中间商要求我方分寄两份样品给中间商及纽约各一份。纽约公司接到样品后开来信用证,并在证中注明如下条款:“买方纽约公司认可样品的电报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经办人未提出异议,但货物装运出口后,仅香港中间商样品认可电抄送银行议付,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此我们应当记取哪些教训?
案例三十
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成交女士衬衣一批,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9000件,金额、数量均无“大约”,而该证又不准许分批装运。公司在发货是发现实际库存数量只有8995见,原因是已取样5件寄外商,又因为装运期已近,信用证也来不及修改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向银行担保结汇?
案例三十一
某公司与香港商人签订了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香港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直运美国某港和通知美国某公司收货。对香港开来的信用证制单时,在发票上对食品的描述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但是否达到美国标准,由于没有检验手段,实际情况并不了解。货到美国后,经美国官方检查,抽样化验发现农药含量超标,就被就地销毁。该美国公司凭官方文件向香港商人索赔,香港商人理赔后,要求银行向我方追索已付的信用证货款。我方在这时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十二
某纺织厂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购买棉布,其金额为5万美元(±5%),数量为10万米(±5%)同时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因此,该厂第一批出口数量为98000米,汇票金额为49000美元;随即又打算在装运7000米,价值35000美元,请问第二批的出口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原意?实际上该批货后被拒收,为什么?
案例三十三
某公司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一张信用证,上附特殊条件:“你的所有费用由收益人负担。”议付后,银行方面声称信用证的修改费用和电报费用均要由收益人负担。该公司在议付中被扣了几百美元。请问该公司是否应负担修改费和电报费?
案例三十四
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某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卖给韩国商人。港商开来信用证是FOB上海,先要求直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社么这么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十五
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乙公司发盘。9月1 日乙公司发盘,对该货物报价每件10美元,限9月30日复到有效。对此,甲公司作出还盘,提出价格每件8美元,并要求乙公司9月20日前答复。至9月20日乙公司一直未予回复。由于该货物价格看涨,甲公司9月20日去点,表示接受对方9月1日的发盘。此接受是否有效?乙公司的发盘有效期未过,对乙公司是否还后约束力?
案例三十六
我某商务公司与某外商磋商进口一台四色胶印机,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事后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提出“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要求,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电传我方,并要求我方予以确认。但由于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种机器市场价格趋降,因此未即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电催我方迅速开证,我方拒绝开证。问:我方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十七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或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 该批货物共有10个货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有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 收获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
(3) 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短少60千克。
根据上诉情况,进口方应分别向谁索赔?
案例三十八
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皮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及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
(1) 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 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 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三十九
1996年7月,广西某出口公司从广西一家水泥厂购得5500吨水泥,卖给缅甸的一家公司,价格条件为CIF仰光,由卖方将货物运至仰光。签约后,出口公司委托自己的货运代理与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船舶按时到达装货港,但信用证未按时开到出口公司,致使卖方不能按时装船,船舶在港滞留40多天。出口公司支付滞期费和运费合计243000美元。不久,信用证开到,出口公司审证无误,在三天内便装船完毕。但货物装船后,货运代理公司和船公司在提单签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按照租船合同规定,装船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租船人将运费电汇到船公司的帐户,同时在提单上注明“运费预付”字样。装船完毕后,出口方的货代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请船公司签发“运费预付”的提单,遭到拒付。船公司要求租船方付清运费后才同意签发这种提单。因此,货运代理公司与船公司在提单签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这一争议?为什么?
案例四十
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简称集运)于1994年5月3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办理在宁波港出运货物事宜,合同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工、费用结算等做了明确规定。而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一只20英尺集装箱(真丝夹克衫,货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船代)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托运人为国贸公司,收货人凭EXISTENCE ENTER-DRISES LTD的指示,船名为“熊岳城”565航次。5月21日浙江集运公司未经浙江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的权限,擅自传真给提单签发人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烦请招商给予担保提货。”同日,根据宁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运公司又传真宁波外代公司称:“因客户寄香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烦请传真招商能否以正本传真件,银行担保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加盖了集运公司章。宁波外代公司接积云公司传真后,于同日向招商发出传真,称:“烦请货主凭公司担保提单传真件提货,由此产生的饿后果由我公司负责。”5月24日,浙江国贸公司将发票为G4N104H全套单据(包括3/3正本提单)委托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向香港代收行托收,因招商根据宁波外代公司的指令,让客户凭公司担保及提单传真件将货物提走。由于客户未赎单,中行浙江分行将用于办理结汇手续的全套单证退还浙江国贸公司,造成浙江国贸公司货款损失60300美元,利息损失10万余元人民币。
浙江国贸公司为追回货款,在多次向客户追讨无果情况下,委托国际追帐公司向客户追帐,由于追索未成功,浙江国贸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请对此案进行分析。
案例四十一
我某出口公司向港商出口一批货物,CIF条件成交,港商又将该货转售日商。伙如期到达香港后,港商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时间紧迫,仍将原货转船日本。气候,港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日本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案例四十二
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一份不可撤消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忽然接到开证行的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四十三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大麻子(hempseeds),总值985000美元。合同规定付款条件为:“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30 day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卖方开立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买方应于首次提示是承兑,承兑时即可获得运输单据,到期立即付款。),卖方装运完毕,备齐各种单据于3月15日向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办理D/A30天到期的托收手续。托收行选择DK银行(进口地银行)作为代收行,并寄单委托其收款。4月25日买方来电称,经与船方联系,货已到港多日,但我地银行至今未收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4月28日卖方去电告知,我方3月15日即委托我地托收行——C银行办妥D/A30天的托收手续,并于3月16日寄出单据。4月30日买方来电称,经过查询,我方往来行W银行,根本没有收到该笔托收单据。卖方接电后,立刻与我地托收行联系,这时托收行也接到国外代收行DK银行来电,称我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地址不详,无法办理,请速告如何处理。
经查实,我业务经办人
育路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