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一
我一家外贸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规定 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在CASE 之后加有 C.K.D(全拆卸)三个字母的缩略语。我在出口时的所有单证都照来证要求制作。可是货到目的港后被进口海关罚款并多缴了关税。
问题: 这是为什么?
回答:C K D 全拆卸。S K D 半拆卸。有些不法商人利用S K D和C K D 逃税;原来我方
出口800辆自行车整车(合同规定),买方要求改为C K D。目的是要逃避高额进口
税,所以不是我方责任,而是买方责任。进口国海关应处罚买方。
案例十二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 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
回答: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
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案例十三
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
问题: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回答:分批装运的含义;这样交货有问题。有装运港交货和目的港交货两种方式。此案的
关键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
在规定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不应该提前
交货。
案例十四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题: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回答: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
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
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
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案例十五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泼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
问题: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回答: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
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用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十六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双方限于争执。
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案例十七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
问题: (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案例十八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UCP500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由声明;如开证人受到的货物与信息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有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收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
问题: (1)请对此进行评论。
案例十九
中国某公司进口D一批急需的机器设备,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3月10日至20日, 由承运人所属的胜利"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胜利"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园遇台风走锚与另外--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使"胜利"号不能如期装货。胜利"号最后于9月15日完成装运,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延迟到港延误了原定的生产时间,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问题: 你认为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十
一批货的由印度的马德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的列颠哥仑比亚,总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船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损失,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上受损,不属海上运输为由而拒赔。
问题: (1)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2)如果该批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
应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它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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