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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际商务师理论与实务案例习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17 10:4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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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对下面有关案例的解答进行选择并说明自己的理由。
  1.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件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说明:
  (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
  (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
  (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海损中的单独海损。因为整船货物只受到部分损失,因此是部分海损,因为货损直接由风险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属于单独海损。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
  (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投保了战争险,战争险中包括海盗抢劫风险。
  2.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出单证。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以致卖方不能按时收回货款。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如你是这批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答:
  (1)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A公司负全部责任。
  (2)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公司货款难以收回。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付款负全部责任。因此,作为A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3.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商定共同出资在中国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商定该家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请问:依照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这家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多少万美元?该合资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的几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答:根据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因此,这家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450万美元;同时还规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因此该合资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二、对下面有关案例进行解答并说明自己的理由。
  1.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
  第(1)个理由不成立,《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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