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讲义第八章5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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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

  一.造价争议解决的途径

  1.友好协商解决:一种非对抗性处理法。

  2.调解解决:也是非对抗性处理法。

  3.仲裁或诉讼解决:

  诉讼和仲裁在合同中只能选定一种。

  1)仲裁: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当事人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 实行二审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执行一审裁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的,执行二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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