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货运代理考试辅导:道路货运事故处理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3-01-09

  二、违约责任与免责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2)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了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由托运人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包装的,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承运人按合同约定对货物再加外包装的,发生上述问题,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4)货物有包装的,到达运输地点后,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物有货损、货差的,由托运人负责。
  (5)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6)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7)收货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领取货物,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2.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应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按合同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由于《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5)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等保险理赔事由时,承运人应不迟延的通知托运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托运人获得赔付。若承运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6)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将货物委托其他公司运输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承运人责任的免除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4)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5)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6)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7)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在集装箱运输中,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属于前述以上情况之一的除外。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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