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发票专项练习(17)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12-25 15: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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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公司 甲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证中规定效期为2005年5月20日,要求提交的单据为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甲公司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交了全套单据,开证行在收到甲公司单据的第三个银行工作日发出拒付电报,理由是提单没有注明正本份数,经查提单留底,发现提单确实漏注正本份数,但是由于开证行发出拒付电报日期已经在有效期后,受益人已经无法在有效期内修改提单,所以受益人联系船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给开证行,证明所提交的单据的正本份数为三份,同时,受益人通过寄单行声明单据已经相符,要求开证行付款,但是开证行在收到船公司证明以后,仍旧不付款,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出口公司 甲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船日期为2005年5月9号,有效期为2005年6月1号,到期地点为中国,要求提交的单据为海运单提单,信用证对交单子期限没有任何规定,甲公司与2005年4月28号将货物装船并取得已经装船提单,与2005年5月25 日,将全套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以单据不符合不付款( 迟交),议付行指出的不符合点成立?

  1.答案:开证行在收到船公司的证明以后拒绝付款是正确的,理由是船公司的证明不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使提交证明,银行也可以根据UCP500第13条的规定,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

  2.答案:议付行指出的不符合点成立,UCP500第43条规定,除了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是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若规定一个装运日后,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果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则不予接受,迟于装船日期以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是无论无何,提交信用证的单句不得迟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该信用证对交单期限没有任何规定,但是由于装船日期为4月8号,受益人甲公司与2005年5月25日,向议付行交单,虽然在信用证的期限内,但是超过了USP500第43的规定装运日期以后21天内提交单据的要求,属于迟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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