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32)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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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效力考点解析】

  1、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2、合同成立时间

  (1)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确认书: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3、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合同生效是价值判断;合同成立是

  事实判断。

  5、合同生效要件:

  (1)主体适格: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6、超越经营范围合同的效力:

  (1)一般有效;

  (2)例外无效: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7、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合同无效依据:

  (1)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2)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3)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9、无效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0、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情形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订立时)

  (3)欺诈、胁迫损害非国家利益

  (4)乘人之危

  1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重大误解的误解人;

  显失公平的受害人;

  被欺诈方、被胁迫方;

  乘人之危的受害方

  12、撤销权的救济

  (1)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

  (2)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3、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1)可撤销合同在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具有履行效力,不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2)但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

  14、撤销权的消灭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5、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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