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31)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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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订立考点解析】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4、要约的生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5、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8、要约失效:

  (1)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

  9、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10、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

  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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