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18)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30

    汇总: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汇总

  一、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

  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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