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4)(2)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16
13、事故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4、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5、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16、事故调查的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7、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8、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0、安全监督不得收取费用。
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