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一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24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行为,保障进出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对概况易的成长,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所称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是指接管进出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的委宛,以委宛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宛人打点国际货色运输及相关营业并收取处事酬报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必需依法取得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企业监犯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概况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实施看管打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平易近政府对外经济商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处所对概况易主管部门)遵照本划定,在国务院对概况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典型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实施看管打点。
第五条对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实施看管打点,理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顺应对概况易成长的需要,促进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的合理结构;
(二)呵护公允竞争,促进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处事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营业的企业,理当遵守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的法令、行政律例、接管有关行业主管机关遵照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划定实施的看管打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