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一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24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行为,保障进出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对概况易的成长,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所称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是指接管进出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的委宛,以委宛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宛人打点国际货色运输及相关营业并收取处事酬报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企业必需依法取得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企业监犯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概况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实施看管打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平易近政府对外经济商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处所对概况易主管部门)遵照本划定,在国务院对概况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典型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实施看管打点。

  第五条对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实施看管打点,理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顺应对概况易成长的需要,促进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的合理结构;

  (二)呵护公允竞争,促进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业处事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色运输代办代庖营业的企业,理当遵守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的法令、行政律例、接管有关行业主管机关遵照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划定实施的看管打点。

纠错

育路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