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五章8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15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五章8

  信用证下的单据建造实务「提醒:本节内容纲要的要求是“熟悉”,重点熟悉发票、提单、保险单的缮制」

  (一)商业发票

  1.买方(Buyer)  —— 即发票的举头人。信用证项下,除非信用证还有划定,应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2.发票日期(Invoice date)

  —— 一般应早于提单日,和汇票日期。

  3.信用证号码(L/C No.)和合同号码(S/C No.)

  —— 按现实信用证和合同缮制。

  4、发票总值不能跨越信用证划定的最高金额

  5.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

  —— 填写货色现实的起运港(地)、目的港(地)、运输体例和运输工具,应与信用证和提单相一致。

  例如:◆ FROM GUANGZHOU TO NEWYORK W/T HONGKONG BY VESSEL.

  ◆ PER S.S. “RED STAR”FROM QINGDAO TO LONDON W/T ROTTERDAM.

  A.起运地和目的地理当明晰、具体、不能笼统暗示。

  B. 发票上的起迄地应与提单上的一致

  6.唛头(Marks)

  —— 应按信用证或合同的划定填写,并与提单唛头相一致;如信用证或合同未划定呓背同出口公司可自行设计唛头;如无呓背同可打上“N/M”(No Mark)。

  唛头一般由四部门组成:(1)客户名称缩写(2)合同号码(3)目的港(4)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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