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五章8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15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五章8
信用证下的单据建造实务「提醒:本节内容纲要的要求是“熟悉”,重点熟悉发票、提单、保险单的缮制」
(一)商业发票
1.买方(Buyer) —— 即发票的举头人。信用证项下,除非信用证还有划定,应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2.发票日期(Invoice date)
—— 一般应早于提单日,和汇票日期。
3.信用证号码(L/C No.)和合同号码(S/C No.)
—— 按现实信用证和合同缮制。
4、发票总值不能跨越信用证划定的最高金额
5.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
—— 填写货色现实的起运港(地)、目的港(地)、运输体例和运输工具,应与信用证和提单相一致。
例如:◆ FROM GUANGZHOU TO NEWYORK W/T HONGKONG BY VESSEL.
◆ PER S.S. “RED STAR”FROM QINGDAO TO LONDON W/T ROTTERDAM.
A.起运地和目的地理当明晰、具体、不能笼统暗示。
B. 发票上的起迄地应与提单上的一致
6.唛头(Marks)
—— 应按信用证或合同的划定填写,并与提单唛头相一致;如信用证或合同未划定呓背同出口公司可自行设计唛头;如无呓背同可打上“N/M”(No Mark)。
唛头一般由四部门组成:(1)客户名称缩写(2)合同号码(3)目的港(4)件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