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五章6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15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五章6
信用证
「提醒:本节内容纲要的要求是“把握”,重点把握信用证营业的当事人和信用证营业的结算流程」
一、 有关商业术语的国际商业通例
最新文本是2007年的《跟单信用证赞成通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书物,UCP600)。
该通例被世界列国银行措置信用证营业所合用。除非信用证还有划定以外,本通例对一切有关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职责
1、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卿傅微L/C的人,一般是进口商。
2、开证行:指接管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L/C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
3、通知行:指接管开证行的委宛,将L/C转交或将L/C内容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是出口人地址地的银行。
4、受益人:指L/C上所指定的有权力用该证的人,即出口商或现实供货人。
5、议付行: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一般来说议付行就是通知行。
6、承兑行:指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7、付款行:指L/C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付款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所以开证行所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三、信用证的首要内容
参赐教材101—103
注重第1、2、3、10、11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