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跟单员考试辅导:进口放行程序与跟单实务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04-28

    (一)进口货物放行条件

    进口货物放行条件以海关审单和查验完毕,并办理了征税手续或提供担保的手续作为前提条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进境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进境的。

    2.单证不齐或应税货物未办纳税手续,且又未提供担保的。

    3.包装不良,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的。

    4.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处理的(如违章罚款未交的)。

    5.根据海关总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二)进口货物放行手续

    在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口手续,收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待提取,收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函待提取,收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

    4.应征税货物,收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5.暂准(时)进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口货物);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7.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海关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或权利担保的范围:

    ①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等;

    ③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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