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监理师考试理论与法规考点讲义176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2-08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项目监理机构在撤离施工现场前应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考虑有利于监理目标的控制、承包合同的管理,有利于监理的决策和信息的沟通,有利于监理职能的发挥和人员的分工协作。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应符合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

    3.1.3  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期限、专业类别以及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中对监理深度和密度的要求,能体现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满足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监理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人。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可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单位可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在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必要的文秘、翻译和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3.1.4  调整监理人员应考虑监理工作的延续性,并应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4  本条款中所列的1-5项职责均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亲自履行,其他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可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日记应记录当日主要的施工和监理情况。

    3.2.6  监理员的监理Bi己应记录当日的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3,3  监理设施

    3.3,1  监理设施一般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实际开工前到位。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1  监理规划是在项目监理机构充分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等方面的情况后制定的指导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规划要真正能够起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该项目监理工作的作用,所以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具体的、符合项目要求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监理措施、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4.1.2  监理规划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所以应在收到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之后开始编制。如果能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监理规划,则更能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

    监理规划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完成内部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规划是否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由委托监理合同或双方协商来确定。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编制,共同分析项目特点、提出项目监理措施和方法,确定项目监理工作的程序和制度等。

    4.1.3  监理规划至少应包括条文中所示的主要内容,当工程项目较为特殊时也可增加其他必要的内容。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承包方式发生变化、建设单位的出资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控制作用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召集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修订,按原程序报建设单位。

    4.2监理实施细则

    4.2.1  中型工程项目对应于建设部第16号部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附表中的二等工程项目。在二等及以上工程项目开展监理工作之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分专业编制监理工作实施细则,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行为的目的。对项目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并且监理规划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时,监理实施细则可不必另行编写。 监理实施细则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

    4.2.2  监理实施细则可按工程进展情况编写,尤其是当施工图未出齐就开工的情况。但是当某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或按专业划分构成一个整体的局部工程开工前,该部分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编制完成,并在开工前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监理实施细则不应与条文中所列编写依据的有关要求相冲突。

    4.2.3  监理实施细则至少应包括条文中所规定的主要内容。

    4.2.4  当发生工程变更、计划变更或原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方法、措施、流程不能有效地发挥管理和控制作用等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有利于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有利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工作配合协调。

    2  在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时,要按照监理工作开展的先后次序,明确每一阶段完成的工作内容、行为主体、工作时限和考核(检查)标准。

    3  在实际监理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会产生监理工作内容的增减或工作程序颠倒的现象,但无论出现何种变化都必须坚持监理工作“先审核后实施、先验收后施工(下道工序)”的基本原则。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是监理预先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熟悉图纸,了解工程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法、质量要求,以督促承包单位按图施工。虽然监理单位对设计问题不承担责任,但如发现图纸中存在按图施工困难、影响工程质量以及图纸错误等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2.2  项目监理人员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应了解的基本内容是:

    1.设计主导思想、建筑艺术构思和要求、采用的设计规范、确定的抗震等级、防火等级、基础、结构、内外装修及机电设备设计(设备造型)等;

    2.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3.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在设计交底会上确认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会签。

    5,2.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工作程序及基本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程序

    1)承包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的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审定。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4)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

    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5)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

    2)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施工组织设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问题应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

    5.2.4  监理工作是在承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的基础上完成的,如果承包单位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难以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

    5.2.5  如在施工合同中未指明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该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5.2,7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测量成果及现场查验桩、线的准确性及桩点、桩位保护措施的有效

    性,符合规定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

    5.2.8  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具备开工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并

    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5.3  工地例会5.3.3  专题工地会议是为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专门问题而召开的会议,由总监理

    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项目各主要参建单位均可向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召开专

    题工地会议的动议。动议内容包括:主要议题,与会单位、人员及召开时间。经总监理工程师与有

    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召开专题工地会议的书面通知,与会各方应认

    真做好会前准备。专题工地会议纪要的形成过程与工地例会相同。

    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或经过修改后重新批准的)  施工

    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5.4.2  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应由项目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协商后共同确认。

    5.4.4  承包单位在测量放线完毕,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申请表,并附上放线的依据材料及放线成果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查验放线精度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施工轴线控制桩的位置、轴线和高程的控制标志是否牢靠、明显等。经审核、查验合格,签认施工测量报验申请表。

    5.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自有试验室或外委实验室均应按本条规定的五个方面进行审核。

    5.4.6  对新材料、新产品,承包单位应报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对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还应报送进口商检证明文件,并按照事先约定,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5.4.7  计量设备是指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

    5.4.8  监理人员应经常地、有目的地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宜采用照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

    5.4.9  承包单位完成隐蔽工程作业并自检合格后,应填写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经检验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认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承包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4.10  监理人员应按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检查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

    5.5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5.3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风险分析主要是找出工程造价最易突破部分(如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不明确而造成突破造价的漏洞,施工图中的问题易造成工程变更、材料和设备价格不确定等)以及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原因和部位(如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施工图纸不到位,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到位等),从而制定出防范性对策,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经其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报告。

    5.5.4  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均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代表签认,并通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同时,承包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变更概算书,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认可后,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5.5.5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时,应会同承包单位对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量,对验收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计量范围内的工程量予以核定。

    工程款支付申请中包括合同内工作量、工程变更增减费用、经批准的索赔费用,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支付费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逐项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5.5.7  涉及工程索赔的有关施工和监理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供货合同、工程变更、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单位工、料、机动态记录(文字、照相等)、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通知等。

    5.6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5.6.1  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2012年监理工程师报名时间

    2.进度计划中的主要工程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批动用的需要和配套动用的要求,总承包、分承包单位分别编制的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协调;

    3.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

    4.工期是否进行了优化,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5.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设备、水、电等生产要素供应计划是否能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供应是否均衡;

    6.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采供的物资等),承包单位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所提出的供应时间和数量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有造成因建设单位违约而导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可能。

    编制和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承包单位的责任。因此,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 审查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责任和义务。

    5,6.2  施工进度控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进度控制目标分解图;

    2.实现施工进度控制目标的风险分析;

    3.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深度;

    4.监理人员对进度控制的职责分工;

    5.进度控制工作流程;

    6.进度控制的方法(包括进度检查周期、数据采集方式、进度报表格式、统计分析方法等);

    7.进度控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等);

    8.尚待解决的有关问题。

    5.6.3  在实施进度控制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和记录实际进度完成情况;

    2.通过下达监理指令、召开工地例会、各种层次的专题协调会议,督促承包单位按期完成进度计划。

    3.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5.7  竣工验收

    5.7.1  竣工预验收的程序:

    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  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改。3.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项目(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

    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5.经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5.7.2  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5.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5.8.1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监理工作期限,应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一般以一年为宜。

    5.8.2  在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可不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宜在参加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的人员。对承包单位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和签认,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

    5.8.3  对于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的核实及签署支付证明,宜由原施工阶段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认。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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