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监理师考试理论与法规考点讲义82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2-07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2012年监理工程师报名时间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

    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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