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外贸跟单员操作实务:交易磋商技巧六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1-17

  4.对买方还盘的答复

  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还盘是买方对卖方发盘价格的还盘。遇到此种还盘时,卖方一般可按以下方法予以处理和答复:

  (1)感谢来函但不能接受其还价。如:Thank you for your fax of June 5.We regret to say that we cannot accept your counter offer.

  (2)强调原价格的合理性并陈述理由。如:Although we are desirous of meeting your requirements, we regret being unable to comply with your request for price reduction. The price we quoted is accurately calculated. We have cut our profit to the minimum.

  (四)接受 (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接受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方和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做出声明,也可以是做出某种行为。

  按法律和惯例,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一项有效的接受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3)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2.有关法律与运用

  (1)有条件的接受。原则上讲,接受应是无条件的,有条件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项反要约。对有条件的接受公约做出以下规定:

  公约19条第1款: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

  公约19条第2款: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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