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跟单员资料:进口查验程序与进口跟单实务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1-06

  进口查验程序与进口跟单实务

  (一)进口海关查验(略)

  (二)进口货物查验范围与地点

  (三)进口货物查验的方法与要求

  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查验分别采取彻底查验、抽查、外形查验的方法,重点打击进口违法活动。

  海关查验进口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海关进口货物查验记录》,货物查验记录由执行查验任务的海关关员填写。

  海关在查验时要求: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三、进口放行程序与进口跟单实务

  (一)进口货物放行条件

  进口货物放行条件以海关审单和查验完毕,并办理了征税手续或提供担保的手续作为前提条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进境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进境的……

  2.单证不齐或应税货物未办纳税手续,且又未提供担保的。

  3.包装不良,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的。

  4.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处理的(如违章罚款未交的)。

  5.根据海关总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二)进口货物放行手续

  在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口手续,收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待提取,收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函待提取,收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

  4.应征税货物,收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5.暂准(时)进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口货物);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7.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海关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或权利担保的范围:

  ①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等;

  ③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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