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筑师考试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考点4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1-12-27

  第三节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部(2003)84号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五条)。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设计工作程序

  建设部(2003)84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

  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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