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价师理论与法规辅导:建设项目施工投标3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2-24
4.串通投标
在投标过程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或有关管理机构可以认定该行为无效。
(1)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后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详细评审方法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详细评审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详细评审标准及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估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详细评审中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综合评估法下评标分值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总计分值为100分。各方面所占比例和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2)投标报价偏差率的计算。在评标过程中,可以对各个投标文件按下式计算投标报价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行业管理规定给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确定时也可适当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