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跟单员考试操作实务辅导:进口贸易跟单基本程序3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2-03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跟单员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跟单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跟单员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跟单员考试操作实务辅导:进口贸易跟单基本程序3
(三)安排运输工具
租船订舱催装是跟单员在国际贸易FOB价格术语下重要的进口跟单业务环节,为确保进口业务的顺利履行,跟单员必须熟知国际贸易惯例,环环相扣,全程跟踪,随时掌握出口商备货情况和船舶动态,催促出口商做好装船准备工作。对于数量大或重要的进口货物,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协助了解和督促对方履约,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使租船订舱等环节不因疏忽或延误导致进口合同的落空。
(四)进口货物保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按FOB、CFR、FCA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方进口企业自行办理保险手续。进口货物的保险与出口货物内容是相同的,请参见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五)申请进口商品检验与检疫
1.进口人境货物报检工作规程
由于人境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得卸离运输工具,所以,人境货物必须办理报检手续(免检除外)。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的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录人~计费~交费一检验检疫一拟制证书~计费复核~证书复审~制证~校对~补交费~领取证单。
2.进境流向报检及范围,
进境流向报检是在口岸获取《人境货物通关单》以获准货物进境的业务。对属于检验检疫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海关凭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境流向业务就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业务。
工作流程为:录人一计费~交费一人境口岸查验一缮制通关单一领取证单
3.一般进口报检
一般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已到达目的地,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向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检验检疫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具体的检验检疫工作,以获准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报检手续。对一般性商品,进境流向只对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一个进口商品的信息,尚未实施具体的检验检疫工作。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4.报检单位
有外贸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人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其他进口贸易关系人。
5.报检资格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进口商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6.报检范围(略)
7.进口商在提货后,应立即检查货物
进口商收到货物发现存在与合同规定内容不相符的问题,如发现商品存在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测)报告,凭以对外索赔。
8.更改手续
申请更改单证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单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人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六)进口税额的计算方法
进口税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简称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简称消费税),其中消费税我国仅对少数进口商品征收。
税款计算公式
(1)进口关税税额一到岸价格X进口关税税率
(2)增值税税额~(到岸价+进口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3)从价消费税税额一(辈糕蘸警)X消费税税率
(4)从量消费税税额‘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
其中,从量消费税商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按体积净重计)如下:
啤酒1吨一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一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5)进口税额一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五、进口业务的后期管理
(一)进口货物人库后,跟单员要定期到仓库查库,以确保货物存放完好。为控制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对于进口货物的出库提货,要求是款到发货。买方一次性付款,翻一次性提货;买方部分付款,部分提货;保证金作最后一笔货款。
每笔提货数量由跟单员提出,财务人员审核资金收妥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经过经理签字后同意,发货。跟单员方可开出出库提单通知仓库及提货人。
(二)进口外汇核梢
要求进口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携带进口单据到外管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进口外汇核销的主要单据如下:。
(1)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退回的第二联);
(2)进口付汇备案表;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如合同、发票等)。
(三)进口出险、发生质量争议的索赔、理赔
1.索赔依据。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单据(如商业发票、清洁提单、装箱单/重量单等)、在向出口商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各项证明外,‘还应附加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3.索赔对象。一般而言,索赔的对象主要有出口商、承运人、保险公司等。
4.索赔期限。向出口商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按《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索赔的期限,则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