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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环评师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复习资料32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31 08:46:40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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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三十七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编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视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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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简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时间:2010年考试时间预计为5月22、23日。
成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案例分析》4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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