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考生在2011年7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生中违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罚如下。处罚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请违规考生于2011年9月10日以后到考试所在区县自考办领取处罚通知书,特此公告。
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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