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跟单员考试重要知识点辅导(3)
来源:育路跟单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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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①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主要是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正确地履行其承诺的海关业务。
②担保期间。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起止时间。
③担保责任的解除。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了其承诺的义务,如按时补交单证,按时缴纳税款、按时缴纳罚款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依法予以解除,由海关及时办理销案手续,退还有关保证金等。
4.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海关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或权利担保的范围:
①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等;
③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④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5.担保的手续。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6.担保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否则,海关将对有关进出口货物按规定处理。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在担保期内向海关申请延长担保期限,由海关审核批准展期。
7.担保的销案。担保人必须于担保期满前凭《保证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8.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担保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②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③暂停或取消担保人的报关资格等。
进口转关程序及跟单实务
一、进口货物转关运输及转关运输货物
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海关监管货物由一个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二、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程序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程序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将数据录人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自动登记证明),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来往港澳地区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封交申请人带交指运地海关,由指运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一(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人的保税仓库名称。
(10)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手续,当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是相同时,可免填《申报单》,海关可不签发关封,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指运地与运单目的地不同时,仍按上述(1)一(7)的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