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5-31

  修正案第八条

  法条比较

  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条文(刑法164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

  行贿与受贿是一组对合性犯罪,刑法163条(单位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自然就是刑法164条(向单位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因此本修正案实际上修正案第七条的延续。

  对于本罪的把握,类似行贿罪的掌握。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犯罪对象的扩大,这点和前一条修正案一起掌握就可以了;二是注意一个主观方面的要件,就是本罪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不正当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得得利益。为正当利益,给予财物的,不以犯罪论。这个要件也是行贿与受贿在范围上的一大区别:(单位人员)受贿罪不论利益是否正当,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取财物即可认定为受贿,而行贿则还需要考量利益的正当性问题。

纠错

育路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期货从业资格辅导资料

期货从业资格辅导课程报名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