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跟单员考试《操作实务》常考考点(18)

来源:育路跟单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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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关法律与运用

  (1)有条件的接受。原则上讲,接受应是无条件的,有条件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项反要约。对有条件的接受公约做出以下规定:

  公约19条第1款: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

  公约19条第2款: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

  公约19条第3款:凡在接受中对下列事项作了添加或变更,均认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价的条件: ① 货物的价格; ② 付款; ③ 货物的质量与数量; ④ 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⑤ 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⑥ 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人在收到受盘人发来的有条件的接受后,须首先断定其添加或修改的性质。如果这种添加或修改是“实质性”的,则应将其按还盘处理,即使发盘人没有提出异议,合同也不成立;但如果这种添加或修改是“非实质性”的,如果发盘人不及时地提出反对,则对方的接受有效,双方合同成立。对此我们必须清醒地理解和把握。

  (2)逾期接受。按照各国的法律,逾期接受不能认为是有效的接受,而只是一项新的发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无效。但为了有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接受也采取了一系列灵活的处理方法。公约21条第1款规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意思通知发价人。公约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他本来应能够及时送达发价人(但事实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和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已因接受预期而失效。

  根据公约这一规定,发价人收到受发价人送来的逾期接受时,应认真查明造成接受逾期的原因,然后根据造成接受逾期不同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即如果这种逾期是受发价人本人原因造成的,则这种逾期接受无效,不能导致合同成立;但如果这种逾期不是受发价人本人原因而是邮递原因造成的,则该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主要应看发价人的态度,即看其是否及时向对方表明其发价已经失效。如果发盘人向对方表明了这一点,则对方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但如其没有向对方表明其发价已经失效,则对方接受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对这一点,我们也应灵活运用与把握。

  (3)接受的撤回。公约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发盘人”。根据公约这一规定,如果交易磋商的一方,在交易磋商中做出错误接受表示,他可以在该接受送达对方之前,采取措施阻止接受生效即明确地向发盘人发出撤回通知且使该通知于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发盘人。

  3.接受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贸易中,表示接受的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如果是我方表示接受,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接受时应慎重对洽商的函电或谈判记录进行认真核对,经核对认为对方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确已明确、肯定、无保留条件时,再予接受。

  (2)接受可以简单表示,如:“你10日电接受”,也可详细表示,即将洽商的主要交易条件再重述一下,表示接受。一般讲,对一般交易的接受,可采用简单形式表示,但接受电报、电传或信函中须注明对方来电、信函的日期或文号;对大宗交易或交易洽商过程比较复杂的,为慎重起见,在表示接受时,应采用详细叙述主要交易条件的形式。

  (3)表示接受应在对方报价规定的有效期之内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时间的计算规定。

  (4)表示接受前,详细分析对方报价,准确识别对方函件性质是发价还是询盘。以免使自己被动或失去成交的机会。

  由国外客户表示接受时,应注意的问题:

  (1)收到国外客户接受后,要认真分析客户接受的有效性,根据客户接受情况及我方经营意图,正确处理把握合同成立与不成立的法律技巧。

  (2)注意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要对方接受有效,即使情况变化对我不利,我们仍应同客户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维护我方信誉。

  四、报价核算

  我外贸进出口业务,常用FOB、 CFR、 CIF三种贸易术语报价成交。掌握好这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核算对于买卖双方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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