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商业发票(2)

来源:育路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5-25 14:21:47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单证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3、在显示发票抬头人时,必须注意做成信用证的申请人名称、地址。

  如果信用证有指定其他抬头人的,按来证规定制单。如果信用证已被转让,则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

  非信用证方式收汇时,一般将合同的买方作为发票的抬头人。

  例:TO: DDD TRADING CO.,LTD P.O.BOX 211 GDANSK,POLAND

  例1:信用证条款如下:

  APPLICANT:XYZ COMPANY,ANYTOWN

  BENEFICIARY:ABC COMPANY 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发票的抬头人应为:XYZ COMPANY,ANYTOWN

  例:2 信用证条款如下:

  APPLICANT: MIDDLEMAN COMPANY,HONGKONG

  BENEFICIARY:ABC COMPANY, 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XYZ COMPANY, NEW YORK, USA

  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MADE OUT TO ABOVE NOTFY PARTY.

  发票的抬头人应为:XYZ COMPANY, NEW YORK, USA

  4、运输线路、起运地、目的地必须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相一致,并且要订明具体的地名,不要用统称,如信用证中只标明国名,在发票制作时,应打上具体的地名(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运时还未确定目的地)。

  例如:◆ FROM GUANGZHOU TO NEWYORK W/T HONGKONG BY VESSEL.

  ◆ PER S.S. “RED STAR”FROM QINGDAO TO LONDON W/T ROTTERDAM.

  5、发票上的货物描述部分是发票的中心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描写具体。

  根据《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

  在实务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信用证只规定了货物的总称,发票应照样显示外,还可加列详细的货名,但不得与总称矛盾;例如:信用证规定“blue cotton wears”,而发票却显示“colored cotton wears”,这就不允许。

  2)如所列商品较多,信用证上标有统称时,发票上可在具体品名上方按来证显示统称。

  3)信用证未规定货物的总称,但列举的货名很详细,则发票应按照信用证规定列明。

  4)信用证规定的货名并非英文文字,这时发票也应照原文显示出来。(可同时用英文表述)

  5)信用证规定了多种货名,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注明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不可盲目照抄。除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外,发票不能再显示其他货物或免费样品等。

  例:信用证关于货物的描述为“blue cotton wears”,发票显示为“colored cotton wears”是可以的。(否)(2005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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