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跟单员考试辅导:合同、订单讲义2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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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合同、订单
审查合同(包括合同初稿)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单价、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包装等要求。
一、审查货物名称(Name of Commodity)
例:Rice 180 EUR per M/T FAS QINGDAO 其中,Rice即为品名条款。
跟单员在审查货物的品名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内容是否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该货物是否是企业能够供应且买方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人品名条款。
3.是否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是否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是否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是否选用了合适的品名,以便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二、审查货物质量(Quality)要求
货物质量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凭规格。规格是指用以反映货物质量的若干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
2.凭等级。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根据长期生产和贸易实践,按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凭等级买卖”只需说明其级别,即可明确买卖货物的质量。
3.凭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
4.凭牌号或商标。在国际市场上信誉良好、品质稳定,并为买方所熟悉的货物,可凭牌号或商标对外销售。牌号和商标是区分和识别货物质量的标志。所以,在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中,即使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质量和规格,卖方在交货时仍必须按该牌号或商标所通常具有的质量交付货物,否则,不仅构成违约,而且做坏“牌子”。
5.凭产地名称。有些商品,特别是农副土特产品,例如绍兴黄酒、金华火腿、龙口粉丝等,这些货物冠以产地名称,与工业品采用牌号和商标一样,同样可起到明确货物质量的作用。卖方凭产地名称销售某种农副土特产品,就必须交付具有为国内外消费者所周知的特定质量的产品,否则,买方可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