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开立信用证复习资料(二)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1-24 11: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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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人申请开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1、开证时间: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信用证;要让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2、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3、开证时要注意“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如合同规定为远期付款时,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6、信用证内容明确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除外),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或转化成有关单据,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8、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11、我方开出的信用证,如对方要求其他银行保兑或由通知行保兑,我方原则上不能同意。
12、我方一般不开出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