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理论与实务:货运代理业务的范围及责任(3)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1-06

    有关2011年货运代理考试,理论与实务的辅导对考生的复习起到非常有效的帮助,育路教育网特别为您搜集整理,内容如下: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责任限制及除外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是指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

    1、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其错误和疏忽包括:

    A、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B、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

    C、报关有误

    D、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E、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在出口(进口)货物退税;

    F、未取得收货人的货款而交付货物

    货运代理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2、货运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其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3、货运代理的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作为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2)作为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

    (3)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FIATA推出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即“FIATA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基本上已成为各国制定本国标准交易条件的总原则。根据该原则,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每公斤的赔偿限额为2SDR,而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额则留给各个国家的国家级货运代理协会根据本国的法律自行规定。

    (备注: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s的缩写,为特别提款权,SDR的定义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示,1个SDR之价值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或法院判决之时的兑换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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