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理论与实务:货运代理业务的范围及责任(5)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1-06
有关2011年货运代理考试,理论与实务的辅导对考生的复习起到非常有效的帮助,育路教育网特别为您搜集整理,内容如下:
(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
(2)、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
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
(五)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六)以合同条款为准的责任划分
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
案例分析(06年考题)
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签发其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1)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