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务>: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3)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1-06

    有关2011年货运代理考试,理论与实务的辅导对考生的复习起到非常有效的帮助,育路教育网特别为您搜集整理,内容如下:

    第三节 FIATA有关货运代理责任的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制定了《FIATA货运代理业服务示范条例》

    1、FIATA 示范条例把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和作为代理人进行了区分。

    2、FIATA 示范条例就货运代理的服务作出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守,并规定对货物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超过每公斤2SDR的责任限制,对于其他种类的损失,每一事故的责任限制则由各国的货运代理协会自行决定。

    3、如果非货物灭失或损坏责任,例如由于疏忽或遗漏所承担的责任,索赔声明必须在客户知道或应该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14天内提出。

    对于造成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如果是明显的,应在货物移交客户的同时发出通知;如果不明显,也须于货物移交给客户次日起6天内发出通知。否则,货主对货运代理提出索赔的时效为9个月。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涉及的国际公约与惯例

    1、海上运输:《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2、铁路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和《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

    3、公路运输:《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国际公路公约》)

    4、国际航空运输:《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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