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务>: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制度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1-01-06

    有关2011年货运代理考试,理论与实务的辅导对考生的复习起到非常有效的帮助,育路教育网特别为您搜集整理,内容如下: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管理

    一、国际货运代理管理概述

    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ies OTI)包括远洋运输货运代理或无船公共承运人

    二、国际货运代理许可证制度

    1、国家规章制度中使用的最普通的做法是许可证制度。只有获得执照的个人或公司才允许经营货运代理业务,没有执照而进行经营的则按照民法规则课以罚款。

    2、主管机构(美国):

    由联邦海事委员会对货运代理行业及无船承运人进行管理。到联邦海事委员会注册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由联邦海事委员会发营业许可证之后,才能正式从事货运代理及无船承运业务。

    3、保证金(美国):

    (1)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应交纳5万美元的保证金;

    (2)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交纳7.5万美元的保证金;

    (3)外国企业在美国设立代表处从事国际货运或无船承运业务,应提供15万美元的保证金。

    另外在美国,货运代理和船公司代理是分开的。

    第二节 FIATA推荐各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

    第三节 中国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标准交易条件由CIFA制定,并于2002年7月15日公布,供我国货运代理采用。

    一、CIFA标准交易条件所制定的货运代理责任限制规定:

    (1)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SDR计算

    (2)因货物迟延引起的索赔,如根据本标准交易条件无法免责,则赔偿限额为公司对迟延货物所收取的运费。

    二、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争议解决可以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也可以提交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两者只能任选其一。

    三、时效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客户已经向公司按本标准交易条件第14条提起诉讼,否则公司在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已灭失之日起9个月,免除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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