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信用证[Issuance of Letter of Credit;Opening of Letter of Credit)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行为,是信用证业务程序的环节之一。开证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书的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开证方式可以航邮或电报、电传,通过开证行在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通知或转递给出口方,即信用证的受益人。航邮信用证也称信开,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上签字或盖印。电报、电传的信用证也称电开,开证行应在电文中加编密押,电文中如有“详细内容待告”或“证实本待寄”等说明句的,此电开信用证应待接到证实本或详情电开本后才生效。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独立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正当持票人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在见单承兑或见单付款后,属终局性付款,不得因开证申请人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受益人,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追索票款,即使汇票的付款人开明是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也不因此而减免其付款责任。但开证行包括其所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如果是凭索汇电报或索汇证明信而付款或偿付的。当收到单据发现不符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并退还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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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桂萍 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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