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证[Amendment to Letter of Credit] 对已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开证申请人(进口方)或受益人(出口方)都有权提出。但修改信用证条款涉及到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改变,所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征得有关各当事人同意始能生效。如由进口商提出修改,在经开证行同意后,由开证行以修改通知书或电讯告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告出口商,出口商同意接受该修改书后,方为有效。如由出口方提出修改,则首先应征得进口商的同意,再由进口商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修改书的内容如涉及两个以上的条款,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得接受其中的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总之,信用证的修改书必须由原开证行发出,由原通知行转递,不得直接通知出口商。修改书应作为原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出口商拒绝接受修改,应立即退回通知银行,则此项修改不能成立,信用证仍以原条款为准。如出口商虽拒绝接受修改,但没有及时退回通知行,开证行等将认为该修改内容已被接受。修改手续费一般是由开证行向提出修改申请的一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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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桂萍 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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