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单员考试辅导:审查货物数量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28
跟单员应审查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的数量是否可以及时筹集到,其计量单位、重量以及约数有何规定。有关计量单位,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我国《计量法》规定采用国际单位制。因此,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审查计量单位。货物计量单位的采用,应视货物的性质和市场习惯而定。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下列几种:
(1)重量(weight):克、千克、盎司、磅、公吨、长吨、短吨等;
(2)个数(numbers):只、件、套、打、罗、令等;
(3)长度(length):米、码等;
(4)面积(area):平方米、平方码等;
(5)体积(capacity):立方米、立方码等;
(6)容积(volume):升、加仑、蒲式耳等。
2.审查重量的计算。在国际贸易中,有很多货物是按重量计算的,其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按毛重计算。毛重(gross weight)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即加上包装物的重量。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货物,可采用按毛重计量的方法,也就是按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这种计量和计价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作“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或“以毛作净价”(gross for net price)。
(2)按净重计算。净重(net weight)是指货物的本身重量,即不包括皮重的货物实际重量。如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净重计量、计价的,按惯例应以净重计。此外,个别商品有按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和理论重量(theoretica1weight)计算的。
(3)审查约数。在合同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则为5%。按《UCP600》的相关规定:信用证上如规定“约”字,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约”数在国际上解释不一,为防止纠纷,使用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有书面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