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单员考试辅导:审查货物名称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28

  在对外贸易中,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必须列明货物名称。货物名称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货物的描述,是构成货物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外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货物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货物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货物的文句。
  跟单员在审查货物的品名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内容是否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该货物是否是企业能够供应且买方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人品名条款。
  3.是否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是否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是否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是否选用了合适的品名,以便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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