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单员辅导:进出口税费资料详解(四)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4-23

 四、滞报金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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