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  书店 学校  题库 论坛  网校  地方分站: 北京 | 上海 | 郑州 | 天津
  考试动态  报考指南  考试大纲  经验交流  考试教材  环评师考试论坛  网校课程
   辅导科目: 案例分析:真题|模拟题|指导  技术方法:真题|模拟题|指导  技术导则与标准:真题|模拟题|指导  相关法律法规真题|模拟题|指导 

2010年环评师相关法律法规辅导资料(25)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0-04-06 14:58:14  来源:网络
  • 文章正文
  • 网校课程
  • 调查
  • 热评
  • 论坛

二、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0条规定: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规划审批机关的违法行为

  在审批规划时,违法批准了应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违法批准了应依法做环境影响评价、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

  2、违法结果:没有造成评价严重夫实的结果

  3、违法责任:由规划审批机关直接负责该规划审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与该规划审批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审批机关中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违法审批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直接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法审批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视违法情节,对违法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视违法情节,对违法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监察决定或建议,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科目
主讲老师
精讲班
考题预测班
报名
课时 试听 课时 试听
周建勋
40
10
丁淑杰
40
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丁淑杰 40 1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冯老师 40 10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立即发表评论
提交评论后,请及时刷新页面!               [回复本贴]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热贴:
【责任编辑:韩志霞  纠错
课程咨询电话:010-51294794
报考直通车
 
考试简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时间:2010年考试时间预计为5月22、23日。
成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案例分析》4个科目。
                       MORE>>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