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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报名开始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3-25 15:31:19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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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报考人员根据所在地的地方考办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或通过网络下载打印准考证。

  八、考试报名费

  考试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以及《经济法规汇编》,报考人员在网上预报名的同时可在网上自愿订购,所订购的教材将免收配送费直接寄至考生。

  (二)如果报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88250022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10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十一、报考人员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考人员领取或下载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或下载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课程名称 主讲 精讲班 冲刺班 考前串讲班 报名
课时 试听 课时 试听 课时 试听
会 计 郑庆华 60 试听 20 试听 6 试听
审 计 邓  宁 60 试听 20 试听 6 试听
税 法 王玉娟 64 试听 20 试听 6 试听
经济法 赵俊峰 75 试听 20 试听 6 试听
财务成本管理 刘艳霞 76 试听 20 试听 6 试听
战略与风险管理 张英奎 60 试听 20 试听 6 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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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鸿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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