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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0年公务员(人民警察)监狱劳教系统考录公告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10-03-22 10:11:24  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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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

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男性30周岁以下(1992年3月22日(含)至1979年3月22日(含)期间出生),女性28周岁以下(1992年3月22日(含)至1981年3月22日(含)期间出生);报考医学、护理职位的男性35周岁以下(1992年3月22日(含)至1974年3月22日(含)期间出生)、女性33周岁以下(1992年3月22日(含)至1976年3月22日(含)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岗位需本科及以上学历,详见省人社厅发布的招考公告和职位信息表)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其它有关问题

  (一)身体基本条件检查。请报考者按下列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进行自测,确认符合标准后报名。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重度扁平足。

  2.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3.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5.0(旧标准1.0)。

  4.其他不符合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

  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对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将取消面试资格,责任自负。因此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体检。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凡不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三)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考察(政审)等未尽事宜按照省人社厅《2010年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执行。

  (四)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面试、体检人员名单及时间、地点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

  咨询电话:(1)024-86617043

  (2)024-86601663

辽宁省司法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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