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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由以下各部分构成: (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外,宪法的一些其他条款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二)环境保护基本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 我国现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主要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8年修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等。 除以上单行法律之外;还有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农药安全使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环境标准 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 (五)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条约及履行这些协定和条约的国内法律等,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我国参加的重要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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