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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法》票据结算复习资料详解(5)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0-02-04 14:16:2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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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支票(P324)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2005年)
  答案:√
  解析: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支票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目前只有前两种)。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4、支票金额: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则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5、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6、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  )。 (2006年)
  A、付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授权补记。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支票的收款人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D、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银行应先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基本规定。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因此选项B不正确;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应该为出票日起10日,因此选项C不正确;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应该按照签发空头支票处理,银行不垫款,因此选项D不正确。
  汇票、本票、支票相关项目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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