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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评师相关法律法规辅导:环评法规定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9-12-28 09:51:5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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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规定

1、《环评法》规定:
《环评法》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20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例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A.评价范围
B.等级和评价性质
C.等级
D.等级和评价范围
答案:D
解析:注意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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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志霞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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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简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时间:2010年考试时间预计为5月22、23日。
成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案例分析》4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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